16 CFR Part 1220-非全尺寸婴儿床

什么是非全尺寸婴儿床?

非全尺寸婴儿床是一种旨在为婴儿提供睡眠的床,可以在家里或周围,在旅行中,在托儿所,在家庭托管,在影响商业的公共场所,以及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的。非全尺寸婴儿床的内部长度尺寸大于139.7厘米(55英寸)或小于126.3厘米(49 3/4英寸),或内部宽度尺寸大于77.7厘米(30 5/8英寸)或小于64.3厘米(25 3/8英寸),或两者都是。非全尺寸婴儿床比普通全尺寸婴儿床要小或大,并且包括:

1、婴儿床设计为可折叠或收缩而不用拆开,所以其体积小于使用时的体积;

2、婴儿床(有硬边)的立柱可以拿掉,改为儿童游戏围栏;以及

3、圆形、六角形或其它非常规形状的婴儿床有特殊的床垫或其它非常规零部件。

16 CFR Part 1220-非全尺寸婴儿床

非全尺寸婴儿床不包括网眼布/网状布/丝网状婴儿床、非刚性结构的婴儿床、摇篮、汽车床、婴儿篮和摇篮。其他CPSC标准可能适用于这些产品。


非全尺寸婴儿床标准的目的是什么?

该标准旨在防止因坠落、卡住和接触婴儿床内外的部件而造成的死亡和伤害。


适用标准

16 CFR Part 1220 SAFETY STANDARD FOR NON-FULL-SIZE BABY CRIBS 非全尺寸婴儿床的安全标准

ASTM F406-19 Standard Consumer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Non-Full-Size Baby Cribs/Play Yards非全尺寸婴儿床/游戏场的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


哪些婴儿床必须符合这些要求,以及它们何时需要符合?

在2011年6月28日之前,制造、销售、转售或以其他方式放入商业流通的非全尺寸婴儿床(租赁除外)必须符合非全尺寸婴儿床标准的所有要求。提供婴儿床使用的托儿所、家庭托儿所和公共住宿场所(如酒店和汽车旅馆)必须在2012年12月28日前满足非全尺寸婴儿床的要求。出租婴儿床的公司也必须在2012年12月28日之前满足婴儿床的要求。由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确定为医疗设备的婴儿床不受CPSC的非全尺寸婴儿床标准约束。


对非全尺寸的婴儿床有什么要求?

对非全尺寸婴儿床的主要要求有:

1. 对床垫支撑系统的动态冲击检测 – 旨在防止涉及床垫支撑系统坍塌或出现故障的事故;

2. 对侧面栏杆的冲击性检测和对板条强度/完整性的检测 – 旨在防止板条和栏杆柱在使用过程中断裂和/或脱位;

3. 标签要求 - 包括许多危害,如从婴儿床跌落,软被褥造成窒息,以及绳带勒住颈部;

4. 对床垫支撑系统开口的要求 – 解决床垫支撑系统的空隙问题,以减少卡住的可能性;

5. 对木螺钉和其它紧固件的要求 – 取消在关键性结构部件使用木螺钉作为主要紧固方式;还包括其它紧固要求,防止与松动的五金部件以及不良结构完整性有关的事故;

6. 循环检测 – 解决与五金部件松动以及不良结构完整性有关的事故;

7. 组装不当问题 – 满足使关键部件无法错误安装的需要,或者让这些部件具备在错误安装时能够明显显示出来的标记;

8. 配件的检测要求 – 旨在解决任何现在或将来可能包含配件的婴儿床的问题,如摇篮或换尿布台;

9. 如上所述,婴儿床内部尺寸,以及组件间距 – 旨在防止儿童卡在间距均匀和不均匀部件之间,比如板条。

16 CFR Part 1220-非全尺寸婴儿床

非全尺寸婴儿床提供的床垫必须符合哪些具体要求?

非全尺寸婴儿床必须和床垫一起销售。床垫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当不被压缩时,床垫必须有足够厚度以提供:

当床垫支撑在其最低点时,床垫顶部和婴儿床边和/或调节到最高位置的床尾板之间的距离最少为20英寸;且

当床垫支撑在其最高点时,床垫顶部到床边和/或调节到最低位置的床尾板之间的距离最少为3英寸;

2. 当非压缩床垫放在婴儿床中间任意可调节床垫支撑位置,床垫周边和婴儿床周围边之间的空隙在任何一点不得大于1/2英寸。当床垫靠在婴儿床边缘时,在任何点上形成的空隙不得大于1英寸。


2008年《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非全尺寸婴儿床有什么其它要求?

非全尺寸婴儿床受到表面涂层、铅和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限制、检测和认证、登记卡、以及追踪标签要求的管制。

1. 表面涂层限制:非全尺寸婴儿床不能使用铅含量超过90ppm(0.009%)的油漆。

2. 铅含量限制:非全尺寸婴儿床的任何可接触组合零部件的总铅含量不得超过100ppm(0.01%)。

3. 邻苯二甲酸盐含量限制: 非全尺寸婴儿床的增塑部件不得含有超过0.1%的以下邻苯二甲酸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或者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BBP)。另外,非全尺寸婴儿床的增塑部件(和由可能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其它材料制成的部件)不得含有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葵酯(DIDP)、或者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只要禁止这三种邻苯二甲酸酯的临时法定禁令继续有效就不可以。

4. 登记卡:非全尺寸婴儿床的每个生产商必须(1)为每个产品提供一个邮资已付的消费者登记表;(2)保留那些向生产商登记的消费者的记录;此外,生产商在商品上附加永久性标志以说明; (3)生产商名称和联系方式;(4)型号名称和号码以及;(5)在每件产品上永久性地标示生产日期。

5. 追踪标签:非全尺寸婴儿床必须有固定在产品及其包装上的追踪标签或其它显著的永久性标记。追踪标签应是在可行范围内,位于产品上和其包装上的一个永久性的显著标记,而且必须带有某些基本信息,包括:(1)生产商或自有品牌商的名字,(2)产品生产地点和日期,及(3)其它相关信息,例如批号或序列号。

6. 检测与认证:像所有为12岁或12岁以下儿童设计或者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产品一样,非全尺寸婴儿床必须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是否符合非全尺寸婴儿床的标准和所有其它适用儿童产品安全规则,包括含铅油漆、铅含量和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限制要求。在检测基础上,非全尺寸婴儿床的国内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出具儿童产品证书(CPC证书),具体说明每一个适用的要求,并说明该产品符合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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