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CFR 1501 美国玩具小部件安全测试

16 CFR 1501 美国玩具小部件安全测试

适用标准

16 CFR 1501 Method for Identifying Toys and Other Articles Intended for Use by Children Under 3 Years of Age Which Present Choking, Aspiration, or Ingestion Hazards Because of Small Parts识别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因小部件而有窒息、吸入或摄取危险的玩具和其他物品的方法


制定16 CFR 1501小部件条例的目的

该法规防止三岁以下儿童因噎住、吸入或吞下他们可能放入口中的小物体而造成死亡和伤害。它禁止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是小部件或有小部件,或在破碎时产生小部件。


哪些产品必须符合16 CFR 1501?

该条例涵盖了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包括广泛的物品,如玩具、玩偶和拼图、托儿所设备、婴儿家具和设备,如围栏、婴儿车、婴儿摇椅和锻炼器。更详细的清单见16 C.F.R. Part 1501.2。


16 CFR 1501 美国玩具小部件安全测试

什么是小部件?

小部件是指完全适合于一个专门设计的长2.25英寸、宽1.25英寸的测试圆柱体的任何物体,该圆柱体与三岁以下儿童完全扩张的喉咙大小相近(见图)。见16 C.F.R. 1501.4 一个小部件可以是:

1. 整个玩具或物品

2. 玩具、游戏或其他物品的一个独立部分

3. 在模拟儿童使用或虐待的测试中破裂的玩具或物品的一个部分

如果一个小部件完全装入圆筒,而该部件所来自的玩具或产品是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则该玩具或产品被禁止使用,因为该小部件有窒息危险。

16 CFR 1501 美国玩具小部件安全测试

小部件测试夹具


制造商如何确定哪些玩具和其他产品是打算给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

1. 该规则列出了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类型的一般例子。16 C.F.R. 1501.2(a)

2. 该规则使用三个因素来确定玩具是否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制造商声明的意图,如标签上注明的年龄;产品的广告、宣传和营销是供一定年龄的儿童使用;以及产品或玩具是否被普遍认为是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见16 C.F.R. 1501.2(b)


是否有任何玩具和产品不受小部件条例的限制?

1. 是的,气球、书籍和其他纸制物品、留声机唱片、书写材料如蜡笔、粉笔、铅笔和钢笔、造型粘土和类似产品,以及手指画、水彩笔和其他颜料套装,因为它们的制造方式不能防止它们在接受使用和滥用测试时断成小零件,所以可以豁免。儿童服装和配件,如鞋带架和纽扣,以及梳洗、喂养和卫生产品,如尿布针和夹子、发夹、牙刷、饮料杯、盘子和食具,也被豁免,因为它们需要很小才能发挥其预期作用。见16 C.F.R. Part 1501.3&4(b)。

2. 摇铃和奶嘴须遵守它们自己的小部件要求。见16 C.F.R. 1510.3和1511.5(d)。

3. 打算给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必须符合小部件规定的要求,除非该产品属于该规定特别豁免的项目之一。


三岁以下儿童的玩具和产品必须满足哪些小部件的测试要求?

这些玩具和产品在经过冲击、弯曲、扭矩、拉伸和压缩测试后,不得释放出完全适合小部件筒的碎片。这些测试模拟了玩具和产品在被3岁以下儿童正常使用和滥用时可能遇到的力。如果这些力导致适合圆柱体的部件断裂,这些部件就会给3岁以下儿童带来窒息、吸入或摄取的危险。


16 C.F.R. 1500.51包含了模拟0-18个月的儿童使用和滥用的测试程序和力量。16 C.F.R. 1500.52包含了模拟18-36个月的儿童使用和滥用的测试程序和力量。


其他旨在保护3岁以下儿童免受小部件窒息的要求

制造的玩具和游戏如果是小部件或含有小部件,供3至6岁的儿童使用,必须贴上标签,警告购买者不要为3岁以下的儿童购买,因为这些儿童可能被小部件噎住。弹珠、小球和气球也需要类似的警告。见16 C.F.R. 1500.19


CPSC要求所有三岁以下儿童的产品必须符合的其他规定

1. 玩具和儿童产品不得有危险的尖头(16 C.F.R. 1500.48),

2. 或边缘(16 C.F.R. 1500.49),

3. 不得有含铅量超过0.009%的油漆或任何其他类似的表面涂层(16 C.F.R. Part 1303),

4. 不得含有其他危险化学品(16 C.F.R. 1500.3(a)(15)),

5. 或超过可燃性极限(16 C.F.R. 1500.44)。


三岁以下儿童的产品和玩具必须符合额外规定

●安抚奶嘴 - 16 C.F.R. 1511

●摇铃 - 16 C.F.R. 1510

●婴儿床 - 16 C.F.R. 1508, 1509

●婴儿枕头、靠垫--《联邦法规汇编》第16卷第1500.18(a)(16)条

●婴儿学步车、弹床、跳床 - 《联邦法规》第1500.18(a)(6)条

●电动玩具 - 《联邦法规》第16章第1505条

●娃娃、填充玩具和其他可能造成撕裂或刺伤的产品。- C.F.R.16 1500.18(a)(1), (2), (3)

●小球 - 16 C.F.R. 1500.18(a)(17)


其他适用于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的标准

美国测试与材料协会(ASTM)是一个协调制定自愿性行业标准的组织,对强制性标准进行补充。如需获得《玩具安全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ASTM F-963)和其他涵盖特定儿童产品的更多自愿性标准信息,请联系赛德斯威客服。


美国市场对婴童产品的需求量巨大,但同时法规对婴童产品的管控也较为严格。赛德斯威(SATISFY)可提供婴童产品合规性指导,请联系赛德斯威客服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