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要求床垫同时进行EN 597-1和EN 597-2测试时,企业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已经通过香烟测试,为什么还需要做小火焰测试?
两项标准采用不同的点火源,评价床垫在不同点火条件下的表现。通过其中一项,不能直接推断另一项也能通过。
EN 597-1和EN 597-2有什么区别?
EN 597-1和EN 597-2是两项独立的测试,使用的点火源不同,评价的点燃情况也不同。
EN 597-1使用阴燃香烟。香烟没有明火,但会持续释放热量甚至导致床垫着火。这项测试评价床垫接触香烟后,是否出现持续发展的阴燃或被引燃产生火焰。
EN 597-2使用模拟火柴火焰的小火焰。测试通过规定的燃烧器,按照测试要求将明火施加到床垫上,评价床垫是否出现持续发展的阴燃或燃烧。
因此,床垫通过香烟测试,只能说明它在规定的阴燃香烟作用下符合要求,不能说明它能通过小火焰测试。通过EN 597-1,不能代表EN 597-2也会通过,两项测试需要分别进行和判定。
EN 597-1:香烟测试怎样进行?
将符合标准要求的香烟点燃,待端部充分发亮、燃烧掉5~8mm后,把两支阴燃香烟放在试样上表面的平整位置,距最近边缘或此前测试损伤至少50mm。
产品有包边、绗缝凹槽或簇绒等结构时,还需在相应特征位置放置香烟进行测试。如果香烟未阴燃至全长,应按规定在新位置补测,不能直接把香烟自行熄灭视为产品通过。
EN 597-1的判定包括进行性阴燃点燃和有焰点燃,出现进行性阴燃和试样发生燃烧着火都被视为测试不通过。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判定为进行性阴燃:
- 阴燃燃烧不断加剧,导致继续测试不安全且必须主动灭火;
- 试样在测试期间因阴燃而大部分被烧损;
- 阴燃贯穿整个试样;
- 出现任何燃烧时间超过一小时的组件;
- 最终检查时,从点货源位置最近点起到任意水平方向上有超过50mm的烧焦痕迹。
由阴燃香烟引起的任何火焰,均判定为有焰点燃。不能因为火焰短暂或随后自行熄灭,就认定符合要求。
EN 597-2:用什么模拟火柴火焰?
EN 597-2使用规定的丁烷燃烧器模拟火柴火焰。燃烧器水平放置并接触试样,施焰15±1秒后移开;根据产品结构,还需测试包边、绗缝凹槽或簇绒等位置,并按规定在新位置重复测试。
EN 597-2同样评价进行性阴燃点燃和有焰点燃,但有焰点燃的判据与香烟测试不同。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即属于有焰点燃:
- 燃烧不断加剧,继续测试已不安全,必须主动灭火;
- 在测试期间,试样因有焰燃烧而基本被烧毁;
- 在测试期间,任何火焰前沿到达试样下边缘、任一侧边缘,或贯穿试样的全部厚度;
- 移开燃烧器后,火焰持续超过120秒。
标准同时规定,移开燃烧器后120秒内停止的火焰或阴燃予以忽略。因此,不能把出现短暂火焰直接判为不通过,也不能只凭火焰在120秒内熄灭就判断通过,还需结合其他点燃判据及最终内部检查。
完成规定测试和最终检查,均未发现上述点燃情况,才能记录为"未点燃";任何一次规定的施焰测试发生点燃,整体结果即为"点燃"。
测试结果也与送测的材料组合有关。面料、填充材料及包边等结构应具有成品代表性,不能直接用单独面料的结果代替床垫组合的评价。通过EN 597测试,说明相应组合在规定条件下的表现,不能扩大为所有火灾情境下的"防火"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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